● 理事会:阳光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,代表公众利益,依法、依照章程行使自己的职责,由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。
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。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。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,须召开理事会会议。如理事长不能召集,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。召开理事会会议,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、监事。
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。理事会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。
● 监事:基金会设监事3名,依法对基金会的规范运行进行监督。
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,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。
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,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。
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,忠实履行职责。
● 专家团队:为阳光基金会提供各方面专业建议,邀请业界知名人士兼职担任。专家团队的构成:战略发展专家;投资专家;
● 财会专家:预算顾问、会计顾问、审计顾问
● 法律专家:经济法顾问、民商法顾问、诉讼法顾问
● 秘书处:基金会的日常管理团队,依照章程,行使理事会赋予的权利和义务。
● 办公室:综合协调阳光基金会相关工作事宜;阳光基金会年度预算的规定与执行;内部管理制度研究与制定;负责与阳光基金会理事联络,工作人员的管理等工作。
● 财务部:负责阳光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;建立健全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;负责为阳光基金会年度预算提供财务支持;负责阳光基金会的各项收支、审核、结算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等。
● 项目部:阳光基金会的理念宣传与推广工作;相关资金募集工作;重大专项活动的研究与策划等。